评定烈士的相关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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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烈士的基本条件: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争区域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争区域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