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人员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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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对于已经死亡的人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代位继承有哪些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只能是代位继承人晚辈的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受人员限制,只能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要有下列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4、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6、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代位继承有哪些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只能是代位继承人晚辈的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代位继承受人员限制,只能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要有下列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4、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6、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