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丙,乙欲伤害丙,同时攻击,丙死亡,无法查明原因,甲乙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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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6
甲欲杀丙,乙欲伤害丙,同时攻击,丙死亡,无法查明原因,甲乙定何罪
根据这个理论,甲的故意是伤害,乙的故意是杀人,两人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就不能归属于甲或乙,结论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结论不合理。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该说意识到了完全犯罪共同说存在的不足。因此该说提出,不需要共同行为人具有同一罪名的故意,而只需要有罪名重合部分的故意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内有重合,盗窃罪和抢劫罪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有重合。根据该说,上述例二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后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甲和乙,再根据各自的故意认定甲、乙的罪名,结论是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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