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及其依据

覃永雄
2022-12-09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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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发记名提单在签发记名提单时,由于提单不可转让,因此只有在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在我国,记名提单也必须出示提单凭单提货。虽然《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海商法》未将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区分开独立规定,从而可以推导出这一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性质类似于海运单,必须要求收货人凭单提货的必要性并不大。如果不是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其即使持有记名提单也不可能据此行使任何权利,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是依据持有提单的事实依法行使权利,而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更多是凭其身份主张债权。因此,建议《海商法》可以将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分别规定,不再要求收货人必须凭单提货。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时,只须提货人能够证明自己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即可。2签发可转让提单在签发可转让提单时,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就十分必要了.货物交付法律关系是一种提单上的法律关系,货物交付请求权来自于提单,是一种提单上权利,由提单所承载。提单概念在国际范围内并不统一,但各国对提单功能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即认为提单具有三大功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表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依据;
(3)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关于提单的定义就明确了该三大功能。对于前二项功能,可以明确地在第71条中找到依据,但对于第三个功能,笔者认为值得探讨。仅从第71条的条文中,是否可以推导出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或者说,第71条中"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否是表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还是表明提单的另一项功能?也可以说,货物交付请求权究竟是一种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还是一种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一种观点十分普遍,提单是物权凭证,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承运人因此负有依正本提单在目地港交付货物的责任。"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是行使其物权的重要表现。可见,凭单提货只是提单物权性的表现,而不是提单债权性的表现"这显然是将货物交付请求’权视为一种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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