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都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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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一、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二、残联四级残疾人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一、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二、残联四级残疾人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