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常见问题都有什么

李俐
2022-12-03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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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上”、“不满”是否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所规定的“以上”、“不满”、“不得超过”是否包括本数
由于“以上”、“以内”、“不满”等均属于语义学的范畴,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部门法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参考以外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参考前述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不满”应该不包括本数,而“以上”则包括本数,如果某合同期限恰好为一年,则其试用期最多可以约定为2个月。
二、员工第二次入职同一单位,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重新回到原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见于流动率比较高的餐饮服装零售行业等,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用人单位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呢?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因此,员工第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三、岗位发生变动如入晋升平调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的“一次”该做如何理解,是针对岗位而言还是针对公司而言?
毫无疑问,试用期是相对于合同期来讲的,而且试用期实际上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应当与劳动合同相对应而不是与岗位相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劳动合同期限可能没有变化,所以与岗位相对应不符合法律本意。另一方面,参照相关规定,试用期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实质上应指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行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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