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进行有计划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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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规划分区、总量控制、准入条件等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政出资安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否则不得批准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