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于2019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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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王某于2019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解答为:厌世。:参考答案:(1)王某与某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我国《劳动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 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2
1.王某于2019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王某于2019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解答为:厌世。:参考答案:(1)王某与某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我国《劳动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 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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