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怎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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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如果造成伤残的则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进行了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进行了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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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待遇不少于在岗期间,并报销护理费、餐补、营养费、差旅费,同时由社保局(工伤保险)报销全额医疗费用(丙类药品除外)。办理出院三个月后,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果鉴定上了伤残等级,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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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还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等级;其次看用人单位有没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有,大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在知道工伤等级后对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待遇计算各项金额,然后找单位沟通赔偿,单位拒绝赔偿的,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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