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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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亲~亲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所属层级类别】 全国人大法律库【所属类别】 行政管理【所属地区】【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发布日期】 2009-08-27【生效日期】 1995-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 被修正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12月2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发布、2007年8月30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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