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打电话不给传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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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合理。法院传统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尽管电话送达并不是以往传统的送达形式,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法院的送达方式日趋快捷化,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法官是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送达方式的,因此电话送达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建议及时到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合理。法院传统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尽管电话送达并不是以往传统的送达形式,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法院的送达方式日趋快捷化,尤其是简易程序案件,法官是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送达方式的,因此电话送达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建议及时到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