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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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
2、如果有老房子的得,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的,还要出示其复印件,因为该证据上注明了其房屋的面积等相关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
3、申请人建房的申请,说明建房的事由、建房地址、占地类型、面积等内容后,送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盖章后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建房申请表格,填好相关内容后,由该所报乡镇政府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
4、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5、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6、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同意建房,则可以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7、填写完毕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8、审批完成后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自建房转让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
农村自建房政策
第一个:在村里建新房,首先要获得农村规划许可。主要原因——现在村子正在逐渐变成新村,还有土地资源规划得当,农村房屋建设有了一定的规范。不允许在农村建房占用耕地资源。第二:如果农民想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需要联系村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农户仍需携带到村长处办理村民登记证和宅基地相关材料。只有在最终获得规划村庄的许可后,才能开始住房建设。乡间别墅建的太高,对相邻房屋的光照强度有一定的影响。住在农村的朋友都应该知道,村子里会有分裂,农村人的家可能是挨着的。如果其中一栋房子特别高,很容易挡住相邻房子的光线,所以房子里的采光很差。与邻居的和谐关系可能会被破坏,因此我们在农村地区看不到多少高层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如果有老房子的得,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的,还要出示其复印件,因为该证据上注明了其房屋的面积等相关事项,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
3、申请人建房的申请,说明建房的事由、建房地址、占地类型、面积等内容后,送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盖章后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建房申请表格,填好相关内容后,由该所报乡镇政府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
4、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5、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6、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勘,同意建房,则可以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7、填写完毕经乡建办签字同意,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8、审批完成后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自建房转让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
农村自建房政策
第一个:在村里建新房,首先要获得农村规划许可。主要原因——现在村子正在逐渐变成新村,还有土地资源规划得当,农村房屋建设有了一定的规范。不允许在农村建房占用耕地资源。第二:如果农民想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需要联系村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农户仍需携带到村长处办理村民登记证和宅基地相关材料。只有在最终获得规划村庄的许可后,才能开始住房建设。乡间别墅建的太高,对相邻房屋的光照强度有一定的影响。住在农村的朋友都应该知道,村子里会有分裂,农村人的家可能是挨着的。如果其中一栋房子特别高,很容易挡住相邻房子的光线,所以房子里的采光很差。与邻居的和谐关系可能会被破坏,因此我们在农村地区看不到多少高层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