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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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03
合同案例分析题
李红的亲弟弟李白是爱生基金会的储蓄部部门经理,李红就口头委托其代她在该基金会办理存款,一共办理了10笔存款,合计80万元,李白在所有栏目中包括经办人均填写了李红名字。后来,李白欲与朋友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做项目,便通过基金会会计王萍以李红的名义从该基金会办理贷款30万元,该笔贷款以李红在基金会的80万元存单作为质押,所有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手续上的经办人也均填了李红的名字。李白将30万元投入公司后,并未能像先前说的那样半年就可翻倍盈利,反而是本金也讨不回。因贷款时限已到,基金会见李红未还本付息,就通知李红将行使质权,从其80万元的存款中扣除30万元贷款及利息。李红表示其未借款,也未设立质押,不同意基金会的做法,要求基金会返还全部存款及利息。基金会则认为李白系李红亲弟弟,且李红之前已委托李白处理过存款借款等金融事项,因此李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红应当承担责任。在调查中,李白表示在此期间,李红还曾口头委托李白将80万元的利息取出2万元出借给亲戚张强。李红承认有过此事。请分析此案:1、李白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李白以李红的名义与基金会订立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李白的行为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李白以李红的名义与基金会订立的贷款合同是没有效的。
3、基金会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存单质权,扣除3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有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基金会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存单质权,扣除3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我国《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所以基金会是无权这么做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亲亲,您还有什么不懂得可以随时咨询我,你只要您需要,我一直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