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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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一、回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回避,它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这主要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体现,具体为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申请条件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注意,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回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回避,它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这主要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体现,具体为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的申请条件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注意,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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