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的临时车牌扣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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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章的,临时牌与正式牌没有区别,照章处罚。具体会被扣分的情形:
1、正确粘贴临时车牌
临时车牌应该粘贴2张,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或左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外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的左下角处。所以,很多人经常都不按规定悬挂或未悬挂临时车牌,这样都将被视为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样,驾照就将会被扣12分。
2、超速、违停
相信大家在路上开车时一定看到过很多没有上牌的新车,就随意的违停、变道、超速等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难道就不担心交通违章被查吗?而事实上,如今道路上都设置有高清摄像头,24小时抓拍超速、违停等违法行为,并且第一时间上传到有关部门,同样会对你进行处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心存侥幸。
3、使用过期临时牌照
临时牌照和正常拍照的处罚是一样的,使用过期临时牌照会被处以扣12分,罚款200元。另外,已取得正式牌照,却仍然摆放临时牌照的也会受到处罚。
一、获得临时车牌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1、正确粘贴临时车牌
临时车牌应该粘贴2张,1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或左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外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的左下角处。所以,很多人经常都不按规定悬挂或未悬挂临时车牌,这样都将被视为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样,驾照就将会被扣12分。
2、超速、违停
相信大家在路上开车时一定看到过很多没有上牌的新车,就随意的违停、变道、超速等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难道就不担心交通违章被查吗?而事实上,如今道路上都设置有高清摄像头,24小时抓拍超速、违停等违法行为,并且第一时间上传到有关部门,同样会对你进行处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心存侥幸。
3、使用过期临时牌照
临时牌照和正常拍照的处罚是一样的,使用过期临时牌照会被处以扣12分,罚款200元。另外,已取得正式牌照,却仍然摆放临时牌照的也会受到处罚。
一、获得临时车牌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