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在未经过允许在网上销售属于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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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在未经过允许的前提下在网上销售,这属于侵权的行为。
侵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侵权的具体分类如下:
1、按构成要件分为: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为:
(1)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2)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为:
(1)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为:
(1)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侵权的具体分类如下:
1、按构成要件分为: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为:
(1)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2)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为:
(1)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为:
(1)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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