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展开全部
煤矿行业的特殊工种有十类:
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包括哪些工种?
1.专项行动包括哪些工种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工、电气设备试验工、井下矿山电气钳工等。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刀具。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吊车(含电梯)司机、电缆操作工、信号导线工、安装维修工。
机动车在
(4)企业运行。包括在码头、货场等生产经营区域和建筑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
(5)攀爬架设工作。包括2米以上高架架设、拆除、维修作业人员,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剂。
(6)锅炉运行(水质检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员和锅炉水质检验员。
(7)压力容器的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车、检验员、运输押运员、大型空压机操作员等。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及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尘工。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包括哪些工种?
1.专项行动包括哪些工种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工、电气设备试验工、井下矿山电气钳工等。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刀具。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吊车(含电梯)司机、电缆操作工、信号导线工、安装维修工。
机动车在
(4)企业运行。包括在码头、货场等生产经营区域和建筑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
(5)攀爬架设工作。包括2米以上高架架设、拆除、维修作业人员,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剂。
(6)锅炉运行(水质检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员和锅炉水质检验员。
(7)压力容器的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车、检验员、运输押运员、大型空压机操作员等。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及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尘工。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