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的特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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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既有一般国家权力的共同特征,又有着不同于其它国家权力的结构与内容。行政权力与其它国家权力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因此国家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设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条件,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受益权。
3、强制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来看,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要让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得到落实,这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地推行政令,强制性成了行政权力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的显着特征。
4、单方面性。从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意志来看,行政权力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权力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一般不必征得相对方的同意。这也就是说,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某种社会义务,能否使用或利用某种公共资源,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都是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意志所决定的,并不需要征得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
5、不可处分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自由度来看,行政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既是一种权力,表现为一种可以支配或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表现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行政权力是权力与职责的统一。
6、广泛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客体来看,行政权力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传统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也许只涉及治安、税务、外交、军事等为数有限的事务,但是现代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却极为广泛,除上述事项外,可以说还包括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既有一般国家权力的共同特征,又有着不同于其它国家权力的结构与内容。行政权力与其它国家权力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因此国家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设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条件,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受益权。
3、强制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来看,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要让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得到落实,这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地推行政令,强制性成了行政权力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的显着特征。
4、单方面性。从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意志来看,行政权力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权力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一般不必征得相对方的同意。这也就是说,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某种社会义务,能否使用或利用某种公共资源,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都是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意志所决定的,并不需要征得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
5、不可处分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自由度来看,行政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既是一种权力,表现为一种可以支配或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表现为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行政权力是权力与职责的统一。
6、广泛性。从行政权力行使的客体来看,行政权力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传统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也许只涉及治安、税务、外交、军事等为数有限的事务,但是现代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却极为广泛,除上述事项外,可以说还包括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