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定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