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年满55岁后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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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发生工伤,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情形发生后,按正常的工伤赔偿标准执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份不同标准不同。**
**参考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6
工伤年满55岁后的赔偿标准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发生工伤,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情形发生后,按正常的工伤赔偿标准执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份不同标准不同。
参考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年满55岁后的赔偿标准如下:
1.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年满55周岁的职工,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领取工伤保险金。
2. 职工在工伤年满55周岁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
3. 职工在工伤年满55周岁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一次性抚恤金,金额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
4. 工伤年满55周岁后,职工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金额根据职工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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