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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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故发⽣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部⽪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20_年6⽉8⽇,因受害者张某⽆钱继续治疗⽽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换药;3、延期吸查⾎⼩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栓形成等。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20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您好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文如下:⼀、当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爱害⼈),男,汉族,1976年9⽉⽇出⽣,现住郑州市⾦⽔区三全路 .被告⼈陈某(肇事⽅),男,汉族,1972年3⽉⽇出⽣,现住郑州市⾦⽔区柳林镇沙门村 .⼆、案情简介:
20_年5⽉27⽇,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州雅阁⼩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驶⾄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驾车逃逸。
事故发⽣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部⽪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20_年6⽉8⽇,因受害者张某⽆钱继续治疗⽽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换药;3、延期吸查⾎⼩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栓形成等。
20_年6⽉18⽇,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队第五⼤队(以下简称交警五⼤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2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三、本案争议焦点:第 3 页1、交警五⼤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3、误⼯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有没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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