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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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建筑合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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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签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
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
2020-02-24 · 工信部授牌CA机构,数字证书服务提供商
电子签名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签名是交易不可或缺的要素,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中用以代替手写签名的核证方法,在产生手段、表现形态和使用方式等方面与手写签名均有不同,无法直接套用传统手写签名的规则。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订,下称《电子签名法》)中第二条,借鉴了传统签名的功能,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了明确定义: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并在第十三条中,进一步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的条件: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第二层含义也为动词,即行为人生成上述数据的过程(或者方法),例如《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因此,《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实际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形式(电子形式、包含于数据电文中),并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提出的要求,并没有具体限定电子签名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技术手段。只要满足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在签署的时候,签名者是要进行认可,这是其独立行为;签名的时候,将其身份和文档绑定,签名后的文档有任意改动,都会被验证出来;而且签名人身份和签名信息也绑定,也就是说验证的人看得到签名人的“身份证”,所以冒充他人签名这条路也堵死了。因此,通过电子签名完成的文档也是可以自证清白的独立证据。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 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 建筑合同上签名。
从电子签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
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
通俗说法: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的作用类似于纸质文件上的手写签名或印章。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目前有多种,比如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或用一个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的识别;手书签名和图章的电子图象的模式识别;表明身份的密码代号(对称算法);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等。但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目前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由于制定法律的技术中立性原则,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所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它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形式。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利用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的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在技术上还可进行算法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在物理世界中与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是无法相比的。数字签名在ISO7498-2标准中定义为: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进行伪造。美国电子签名标准(DSS,FIPS186-2)对数字签名作了如下解释:利用一套规则和一个参数对数据计算所得的结果,用此结果能够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数据的完整性。根据这些定义,数字签名已成为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是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