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经济法的题,不大会,请大神解答一下

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基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 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基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 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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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 TA获得超过19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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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的借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后,诉讼时限重新计算。
2.甲的行为重新启动了诉讼时效。确认了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乙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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