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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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依法移交城建档案馆。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步:
一、建筑管理验收
1、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编写专题报告。
2、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管理验收。
3、市规划局现场踏勘。
4、现场验线。
5、符合要求。
6、发出“建筑管理合格证”。
二、建筑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总结。
2、整理好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3、向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同时告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二、商品房的交房标准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铁路建设配合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吗
可以协商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条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将归档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所供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应各自对本单位产生的工程资料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朔性。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步:
一、建筑管理验收
1、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编写专题报告。
2、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管理验收。
3、市规划局现场踏勘。
4、现场验线。
5、符合要求。
6、发出“建筑管理合格证”。
二、建筑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总结。
2、整理好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3、向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同时告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二、商品房的交房标准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铁路建设配合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吗
可以协商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条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将归档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所供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应各自对本单位产生的工程资料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