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对孩子有哪些影响

张丽珍
2022-12-17 · 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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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取决于父母的态度,父母的不幸婚姻,会让孩子永远背负“单亲”的铬印,而这一标签,将极大的影响孩子以后的生活。若夫妻长期争吵或一方有长期家暴等情形的,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来说,其实更有利;父母离婚的,切记隐瞒孩子,不如对孩子说明离婚的原因并且承诺会更爱他,给予孩子充分的安全感。
一、争取子女抚养权的相关取证
1、经济条件、身体状态的取证。
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那么取证证明自己收入情况、身体状态比较优越,对抚养的争取有极大的好处。尤其如果对方身体患有传染病等不适用抚养孩子的疾病,那对己方争取抚养权就十会有利了。
2、关于双方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的取证。
抚养孩子,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就十分重要,因为抚养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思想品质、
生活习惯的取证应侧重于对方有什么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等等。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没结婚证怎么争抚养权
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者举行过婚礼仪式就认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三、父母离异后的子女在心理发展性格成长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倾向分析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家庭子女的数量也日益增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影响,特别是对年幼儿童的心理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有研究表明:父母离婚这件事的本身,并不是影响子女心理发展的惟一因素,真正影响子女心理成长的重要因素,是父母离婚后包括孩子在内新组建家庭的环境影响
许多事实说明,父母离婚后要重新创造一个适合于孩子成长的环境,确实有相当困难。
父母离婚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再婚者,常常为孩子的归属发生争执,甚至于家族亲戚的介入,不惜拿孩子作为斗争的工具,因而不易建立良好的单亲教养家庭环境。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后再结婚,新组建后的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生父母、继父母、同父(母)异母(父)兄弟姐妹,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变得复杂起来,会在心理发展上出现障碍。
由于以上消极因素的存在,从性格发展的角度来看,离异家庭子女容易形成以下性格倾向:
1、自卑:离异家庭子女容易产生“我的家庭是不幸的”、
“我是没人要的孩子”、“我的命不好”、“等消极悲观的自我概念,如果再加上其它方面受到挫折,很容易导致自卑的性格缺陷。
2、孤僻:不和睦的家庭环境使孩子对人际关系感到紧张,“离婚不光彩,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在同学中抬不起头来”等想法使孩子不愿意和人多来往,很容易形成独来独往、不合群的孤僻性格。
3、怯懦:有的父母离异后,往往把感情和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特别盼望孩子成材,显示自己教子有方,因而对孩子束缚过紧,管教过严。久而久之使孩子心理负担过重,害怕自己使父母失望,因而对父母敬而远之,变得胆小怕事,怯懦退缩。
4、粗暴:离异家庭子女往往对父母的离婚行为不理解,或者是将离婚理解为父母的冷酷无情和极端自私,如果加上离婚前父母经常吵架打闹,孩子感觉不到亲情和家庭温暖,容易产生悲戚、冷酷的心情,会形成粗暴的性格倾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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