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诉有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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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
一、一审判决16天上诉期是如何计算的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的15天上诉期计算是从当事人收到第一审判决开始计算15天。法律规定,行为人不服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律文书是裁定书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要交诉讼费吗
行政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3、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行政赔偿案件;(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当事人承担。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三、如何撤销婚姻起诉书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一、一审判决16天上诉期是如何计算的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的15天上诉期计算是从当事人收到第一审判决开始计算15天。法律规定,行为人不服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律文书是裁定书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要交诉讼费吗
行政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3、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行政赔偿案件;(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当事人承担。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三、如何撤销婚姻起诉书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