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吗?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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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有以下好处:
①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提高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
②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贷款时可享受优惠的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利率;
③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一笔稳定、长期的住房储金,可作为购房还贷稳定的资金来源,减轻还贷的压力;
④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⑤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减轻缴税负担,单位和职工扣缴部分(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纳税基数。
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的专项储金,可增加职工个人的利息收益。
⑦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专项储金,在退休时一并提取,可作为职工养老金的补充,对职工的晚年生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本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①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提高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
②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贷款时可享受优惠的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利率;
③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一笔稳定、长期的住房储金,可作为购房还贷稳定的资金来源,减轻还贷的压力;
④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⑤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减轻缴税负担,单位和职工扣缴部分(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纳税基数。
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的专项储金,可增加职工个人的利息收益。
⑦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专项储金,在退休时一并提取,可作为职工养老金的补充,对职工的晚年生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本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