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王焕坤
2022-12-05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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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务关系是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种一次性或者是特殊性的劳务约定。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劳动者完成约定中的义务以后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薪酬的行为。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异有以下区别:
1、合同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的处于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2、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劳务关系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劳动者的工作采用按月支付的这种有规律、定期的支付方式;
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适用性质上的不同,劳务方或用人单位之间对事件有纠纷,属于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纠纷问题,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责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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