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人民警察政审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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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6)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8)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10)纹身的;(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6)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8)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10)纹身的;(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