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改革实施办法是什么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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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2015年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意味着湖北省公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改革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 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规定执行。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分4档,分别为1690元/月、1040元/月、650元/月、450元/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厅局级1690元/月、县处级1040元/月、乡科级650元/月)
参改机构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公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车改将涉及全省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车辆纳入改革范围,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
取消的公务用车,将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改革后,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此外,湖北省已出台办法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根据方案,湖北省力争于8月前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乡级公车改革,适时启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车改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改革。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四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基础上,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量,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各部门需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1/5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1/5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九条 中央纪委机关、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意味着湖北省公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改革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 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规定执行。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分4档,分别为1690元/月、1040元/月、650元/月、450元/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厅局级1690元/月、县处级1040元/月、乡科级650元/月)
参改机构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公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车改将涉及全省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车辆纳入改革范围,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
取消的公务用车,将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改革后,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此外,湖北省已出台办法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根据方案,湖北省力争于8月前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乡级公车改革,适时启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车改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改革。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四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基础上,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车辆数量,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各部门需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编制数1/5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1/5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九条 中央纪委机关、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