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二次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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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条件
居民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者参加新农合,并且单独购买,此时的身份可以进行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
2、开销条件
居民在上一年度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此时的治疗开销条件是可以进行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的。
3、材料条件
居民在进行二次报销的时候,需要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患者病历、身份证出院证明、第一次的报销单等材料,因行政区域不同,二次报销所需的详细证件材料清单可能略有所不同,可咨询当地报销单位。此时的材料准备是可以进行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的。
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待遇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0%。
2、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3、一般、老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一般、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末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