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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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商法案例分析提问答案是: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14
商法案例分析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商法案例分析提问答案是: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微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我这里有一个商法案例要进行分析一下!
好的亲亲
A公司为了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22年6月13日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9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工商银行某市支行)。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是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向C公司付款。C公司获此汇票后,未向银行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是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该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背书时记载“货到后该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处取得该汇票,且B公司已经通知银行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是无效票据。问:(1)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银行“C公司以欺诈方式取得该汇票”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3)A公司开立的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4)D公司的背书附有条件,该条件是否影响背书的效力?(5)E公司被银行拒付后,应如何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6)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7)如果D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取得票据时,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票据的,则银行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8)如果D公司是以赠与方式取得该汇票并一直持票未转让,且取得票据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票据的,则银行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
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先生,您能不能回答一下我案例中的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 F 公司付K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2)A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A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E 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E 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先生,您回答的那些问题不是我案例中的8个问题。能不能回答一下我案例中的8个问题?
1、单据中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单据货物描述、提交单据类别、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这样很容易被银行拒付信用证的,所以最好准备好相关单据及信息的。 各单据之间信息不一致。各单据描述货物、各单据间的币种、单据间的唛头不一致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银行拒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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