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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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