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读生政策

赵君浩
2023-03-30 ·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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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借读的初、高中毕业生,或本市户口在外市借读的初、高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文凭。如本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允许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借读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经省、市教育部门同意面向全省及省外招生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发放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凡本市户口在本市就读(借读)的初、高三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其升学报名工作。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核对当年录取名册。外市户口在本市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和省内的外市户口在本市就读的高中毕业生如需在本市参加升学考试,经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就读学校负责其升学报名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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