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04年的退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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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6
1978-2004年的退伍补偿
1978-2004年的退伍补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1978-2004年的退伍补偿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还根据地区和残疾情况有所不同。其中,中央财政对一些省市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360元、480元或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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