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一审生效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重新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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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31
民事案件经一审生效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重新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该如何编排审理案号?
您好,亲 对于您的问题【民事案件经一审生效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重新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该如何编排审理案号?】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