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自养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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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野生动物在正常的范围内是不违反法律的,办理特许养殖执照就可以养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刑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刑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只要是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不论其身栖何处,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保护。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棕熊的制品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或者用任何部分加工所形成的物品,包括毛皮、骨骼、肢体、脏器、体液、鳞片等部分及其制成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管理也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不遵守规则的人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处置的,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刑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只要是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不论其身栖何处,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保护。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棕熊的制品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或者用任何部分加工所形成的物品,包括毛皮、骨骼、肢体、脏器、体液、鳞片等部分及其制成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管理也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不遵守规则的人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处置的,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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