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身瘫痪算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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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身瘫痪是一级残疾。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都属于一级伤残。
一、泪小管断裂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介如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劳动者受伤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加以索赔,这样才能更好为自身合法权益。
二、鉴定为三级伤残具体包括什么?
鉴定为三级伤残,包括以下具体的伤情: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其他。
三、一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的标准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一、泪小管断裂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介如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劳动者受伤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加以索赔,这样才能更好为自身合法权益。
二、鉴定为三级伤残具体包括什么?
鉴定为三级伤残,包括以下具体的伤情: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其他。
三、一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的标准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