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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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从学理上解释,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只要不危害公共的利益的应当属于隐私的范畴。由此可见,“隐私”的范畴是比较宽的,不仅个人的信件属于隐私,而且个人的日记、家庭中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个人的某些疾病,甚至个人的考试分数也属于隐私。在学校披露他人隐私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常见的主要有私拆他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并加以传播,按考分高低排名次并于以公布等。披露他人隐私,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是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里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三、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吗
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从学理上解释,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只要不危害公共的利益的应当属于隐私的范畴。由此可见,“隐私”的范畴是比较宽的,不仅个人的信件属于隐私,而且个人的日记、家庭中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个人的某些疾病,甚至个人的考试分数也属于隐私。在学校披露他人隐私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常见的主要有私拆他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并加以传播,按考分高低排名次并于以公布等。披露他人隐私,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是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里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三、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吗
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