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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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停牌的意思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的影响,导致证券交易正常程序遭到破坏,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
我国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五点: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已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误导投资者;3、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收购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此并并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1、收购的股权存在瑕疵;2、转让的价款可能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存在股权置换或者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
我国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五点: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已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误导投资者;3、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收购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此并并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1、收购的股权存在瑕疵;2、转让的价款可能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存在股权置换或者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