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是否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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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申办,申办之后不交。
相关程序如下:
为支持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沪地税所二[2005]
19号文颁布了以下规定(原沪税所二便[2001]8号文停止执行),现将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程序解析如下:
(1)、企业何时办理有关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应附报的资料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附表l)。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B)《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C)《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E)《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何时办理有关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
(4)、企业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附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附表2)。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A)《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D)企业奖励款发放清单和签收凭证。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在获审批结果后应如何处理有关事项?
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给予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对未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应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虚报设计人员名单、瞒报工薪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相关程序如下:
为支持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沪地税所二[2005]
19号文颁布了以下规定(原沪税所二便[2001]8号文停止执行),现将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程序解析如下:
(1)、企业何时办理有关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应附报的资料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附表l)。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B)《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C)《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E)《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何时办理有关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
(4)、企业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附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附表2)。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A)《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D)企业奖励款发放清单和签收凭证。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在获审批结果后应如何处理有关事项?
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给予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对未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应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虚报设计人员名单、瞒报工薪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