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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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根本的区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