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为什么不能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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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庭为什么不能旁听是因为:
1. 目的是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
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隔离。
3. 保持现场安静。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1
开庭为什么不能旁听
亲亲~,您好哦。

我是百度特邀职业律师答主,张老师。我已经收到您的消息。正在整理答案,会尽量在3-5分钟内回复您。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随时补充哈







您好,开庭为什么不能旁听是因为:
1. 目的是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
3. 保持现场安静。
对对方验伤报告(轻伤一级)的真伪有怀疑,应该到哪个部门验证?
您好,对对方验伤报告(轻伤一级)的真伪有怀疑,可以去市级医院重新鉴定:
1.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对轻伤鉴定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 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 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然而,对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等概念,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标准。因此,这需要当事人自己努力争取。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 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方法
1.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这是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有效途径。如果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可能导致原鉴定结论作废或由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2.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通过搜集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可以推翻鉴定结论,使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注意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声明”,其中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意味着,如果能够找到反驳这些条件的证据,鉴定意见将失去基础,无法作为定案证据。
二、轻伤受害人可要求的赔偿
轻伤是指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受害人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轻伤鉴定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如果是刑事案件,鉴定结果3天就可以出来;如果是民事案件,160天内出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轻伤鉴定有如下时间规定:
(1)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