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展开全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每纳税年度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馀额为纳税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收入。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馀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捐赠其收入,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每纳税年度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馀额为纳税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收入。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馀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捐赠其收入,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收入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的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按其规定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