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泳馆溺水,怎样追究责任
展开全部
一、孩子在游泳馆溺水怎样追究责任
孩子在游泳馆溺水,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1、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3、若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顾客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或者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那么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泳池溺水死亡赔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池所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朋友在学校溺水了,问一下学生溺水老师有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在游泳馆溺水,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1、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3、若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顾客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或者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那么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泳池溺水死亡赔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池所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朋友在学校溺水了,问一下学生溺水老师有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