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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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83元调整到153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45元调整到1629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6元调整到130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1元调整到1386元。
三、青岛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根据现行青岛失业保险政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后青岛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830元。
青岛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规定:(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青岛失业金领取金额等于每月领取标准乘以领取期限:领取金额=月领取标准X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83元调整到153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45元调整到1629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6元调整到130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1元调整到1386元。
三、青岛市失业金领取条件
根据现行青岛失业保险政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后青岛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830元。
青岛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规定:(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青岛失业金领取金额等于每月领取标准乘以领取期限:领取金额=月领取标准X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