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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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大致有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和录入后,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6.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5.出境定居的;
6.租房自住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4.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5.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大致有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和录入后,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6.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5.出境定居的;
6.租房自住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4.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5.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