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

柳烁颖
2022-12-13 ·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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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找到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由于没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上诉人不能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原告的耳聋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应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这种说法不符合严谨的逻辑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结论,显然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2、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与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明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真相,否则,被上诉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一审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彭某某医师资格证书这一份证据材料,该医师资格证书明确地记载彭某某的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诊断为“流行性腮腺炎”,应该是属于内科的诊断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明显存在跨范围、跨类别诊疗的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对此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进而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一审的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以及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上诉人因右腮部肿痛一天前往被上诉人门诊治疗,由于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跨范围、跨类别诊疗,是一种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没有对上诉人采取对症下药的有效措施,延误了上诉人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上诉人的病情不断加重,最后,导致了上诉人患有“突发性耳聋(右)”的严重后果。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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