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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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区别,具体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因公护照是公务活动的护照,因私护照是私人行为护照;
2、护照所有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国家公务员及其家属,一个是普通公民;
3、办理机关不同,因公护照由外交部、大使馆及其授权政府颁发,因私护照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颁发;
4、办理难易程度不同,因公护照办理困难,因私护照办理相对简单;
5、使用年限不同,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每本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所延期限不超过5年。因私护照因具体情况而定。
因公护照是党、政、军等机构高级公务员因公务出国所办理的护照,出国从事公务活动。因私护照是个人所持有的私人护照,因私事,如旅游、探亲、参加展览访友、就业等出国所持有的护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1、工作的性质不同,因公护照是公务活动的护照,因私护照是私人行为护照;
2、护照所有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国家公务员及其家属,一个是普通公民;
3、办理机关不同,因公护照由外交部、大使馆及其授权政府颁发,因私护照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颁发;
4、办理难易程度不同,因公护照办理困难,因私护照办理相对简单;
5、使用年限不同,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每本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所延期限不超过5年。因私护照因具体情况而定。
因公护照是党、政、军等机构高级公务员因公务出国所办理的护照,出国从事公务活动。因私护照是个人所持有的私人护照,因私事,如旅游、探亲、参加展览访友、就业等出国所持有的护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