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收缴的摩托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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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只会可以拿回。当事人提供不出合法手续的,不涉嫌盗抢的,公告后三个月当事人不来领取的,由交警队进行报废或拍卖处理。
一、交通事故拖着不处理有年限限制吗
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警警察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是否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该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队根据事故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那么交警队通常情况下,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交警队应该依据事实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法院查封车辆可以开吗
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没有被扣押,那么一般可以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一、交通事故拖着不处理有年限限制吗
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警警察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是否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该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队根据事故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那么交警队通常情况下,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交警队应该依据事实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法院查封车辆可以开吗
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没有被扣押,那么一般可以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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